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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AI 大纲

作者:罗翔 · 共 6 章 / 702 条 · AI 读书 · 全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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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书视角AI 生成含原文摘录

本大纲由 AI 读书(阅读端智能大纲)生成,是全书结构与要点的机器梳理, 不等同于已亲读;其中第 4 层条目为书中原句摘录。章节可展开查看。

章节目录
一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秩序

  • 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的问题,这个社会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 向外看,我们可以看到很多社会乱象,杀人放火、欠债不还、贪腐渎职,但如果从人的内部看,你会发现我们每个人的内心都有幽暗成分,所有的社会乱象都是这些幽暗成分发酵的产物。
  • 法律是对道德的最低要求,道德是通过对人的内心约束来维护秩序,但它的力量是有限的
    • 对于那些最严重的违背道德的行为,必须借助法律的手段来惩罚。
    • 这样也就可以形成法律和道德良性的互动关系。对那些最严重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法律上的惩罚,也能使人们尊重道德规则,自觉地约束自己内心的邪恶。
    • 如果只有道德没有法律,长此以往,人们也会无视道德规范。

法治还是人治?

  • 人治强调圣贤之治,法治则强调法律之治
    • 柏拉图把政体分为五种,按其好坏排序依次是贵族政体、荣誉政体、寡头政体、民主政体、僭主政体。
    • 柏拉图认为,坏的政体都是由好的政体“堕落”而来,比如,贵族政体的堕落形式是荣誉政体,而荣誉政体的堕落形式是寡头政体,最极端的堕落政体是僭主政体。
    •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的完美统治不具有现实可能性,如果追求最优选项,反而会导致最坏的结果,法治虽不是最好的选择,也是一个避免最坏结果的“次优”选项。
  • 法治的一个重要使命就是对权力进行限制,防止它腐坏堕落
    • 法律的目标是维护秩序,但是维护秩序的力量也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否则就会成为秩序的破坏力量。
    • 因此,法律不是一种工具,它具有独立的价值,它要让一切权力在规则下运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民众的自由。

一元论与多元论

  • 一元论,黑白分明,立场鲜明,试图以一个理论、一个体系囊括世间万象
    • 而现在的人们很喜欢使用一元论的思维,因为这很容易迎合人们理智和情绪上的需要。
    • 但一元论的思维却在人类历史上带来了无数浩劫,比如德国纳粹对种族的不宽容。
  • 多元论虽然有自己的立场,却能看到对立的立场也有相对合理性,不会随意对人进行人身攻击
    • 古希腊诗人阿尔齐洛克斯写过这样一句诗:狐狸观天下事,刺猬以一事观天下。

法治的要义:良法而治

  • 法律要追求公平和正义
    • 你也许马上会想到如下几个问题:这个世界有正义吗?正义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假设?正义是人“发明”的,还是“发现”的?如果有正义,法律中应当追求什么样的正义呢?
  • 正义是客观存在的,否则,当人们认为一件事情不正义,这种说法是毫无意义的
    • 用圆圈的比喻,也许能帮助我们去理解正义与良善。人能画出一个完美的圆吗?在现实中,无论我们用任何仪器都无法画出一个真正完美的圆。但“圆”这个概念是人的发明还是人的发现呢?
    • 显然,圆这个概念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是为什么人类会不断地改进方法去尽力画出一个完美的圆。现实中所有的圆都是有缺陷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客观上理想的圆是不存在的。
    • 如果把“圆”看成一种关于正义的隐喻,那每一个画“圆”的决定都是一种与正义有关的追求。
  • 法律中,我们认为良善是存在的,一如圆一样,由于人类的有限性,我们画的圆都不完美
    • 首先,我相信正义是客观存在的,这似乎是一元论的观点,但是人又无法在现世中画出那个完美的圆,实现彻底的正义,这似乎又是多元论的观点。
    • 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我们的认识永远是有局限的,因为人类的经验是有限的,人是世界的一部分,不可能走出世界看到整体。
    • 我们依然要倾听苏格拉底的智慧。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法治的要义:普遍遵守

  • 法治的第二个要义是普遍遵守
    • 很多人不愿意遵守规则,因为他们觉得规则是对弱者适用的,强者自然要超脱规则。
    • 与法治相似的一个词语是“法家”,“法治”与“法家”虽只一字之别,却差之千里。
    • 早在清末,当时的修律大臣沈家本就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家与法治的区别,他说:法家只是专制的工具,民众没有任何自由可言,而法治的一个重要命题是为了约束权力,让民众拥有自由的便利。
  • 如果只信法家,也许你会认为规则是给普通人制定的。但是法治却强调,所有人尤其是强者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
    • 在今天这样一个不断变动的世界,我们希望法治能够带给我们相对的确定性,这种确定性来源于对正义的渴望,即使我们只能追求一个有瑕疵的正义。
    • 法律的规则对每一个人都具有约束力。所有幻想跳出法律规则的强人,即便怀揣着善良的愿望,也可能给世界带来一种更大的不确定。

电车难题的提出和背景

  • 电车难题是伦理学领域的一个知名思想实验
    • 电车难题的内容大致是:一个疯子把五个无辜的人绑在电车轨道上。一辆失控的电车朝他们驶来,并且片刻后就要碾压到他们。但你可以拉一个拉杆,让电车开到另一条轨道上。
    • 然而问题在于,那个疯子在另一个电车轨道上也绑了一个人。面对这种情况,你是否会拉拉杆呢?
  • 电车难题最早是由哲学家菲利帕·福特在1967年提出的,用来批判伦理哲学中的功利主义
    • 电车难题不仅仅涉及哲学和伦理学,更涉及刑法学。

电车难题的道德争论

  • 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是否构成紧急避险
    • 法律中紧急避险指的是在紧急状态下,为了保全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损害一个较小的利益来保全一个更大的利益。
    • 在“米丽雷特号”事件中,为了三人的生命牺牲一人是否成立紧急避险?
  • 紧急避险中,不可避免地要进行利弊权衡,但值得注意的是,这种利益的比较必须接受道德主义的指导
    • 如果无视道德规则的指引,在法律中只是进行功利的价值比较,那么整个道德秩序可能崩溃,社会也会瓦解。

电车难题的案例分析

  • 1884年“米丽雷特号”案
    • 1884年一艘名叫“米丽雷特号”的轮船在暴风雨中沉没,4名船员,包括船长杜德利,大副史迪芬斯,船员布鲁克斯,杂役帕克,都被迫逃到救生艇上。
    • 杜德利船长建议抽签,谁抽到就会被杀,以拯救剩下的人。船员布鲁克斯则保持沉默。
    • 后来,船长杜德利决定将已经气若悬丝的帕克杀死,大副史迪芬斯表示同意,于是杜德利将帕克杀死了,没有丝毫反抗能力的帕克只能发出微弱的反抗声:“为什么是我?”。
    • 三人靠帕克的血和肉存活下来,杜德利和布鲁克斯消耗了大部分人肉,史迪芬斯吃得很少。
    • 最后,在漂泊第20天,一艘德国轮船从旁边经过,三人获救。回到英国后,船长杜德利和大副史迪芬斯以谋杀罪被起诉,最后法官认定杜德利和史迪芬斯有罪。
  • 姚莉事件
    • 姚莉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一日歹徒来抢劫,保险柜中有30万元现金,抽屉里有2万元现金,姚莉和歹徒周旋,给了歹徒2万元,成功地用2万元财产保全了国家30万元财产。
    • 后来姚莉被开除了,理由是为什么不用生命去保护国家的2万元财物。

对电车难题的深入思考

  • 在危难来临的时候,我们可能有一种道德上的义务,我们可以为了保全别人的生命来牺牲自己,但这只是个人的一种道德义务,你不能够把它演变为我可以牺牲他人来保全我自己或保全另一些人的生命
    • 人不能成为实现他人目的的纯粹工具,无论为了保障何种社会利益,无辜个体的生命都不能被剥夺。
  • 现代社会的确是一个价值多元的时代,但任何时代都有一些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
    • 所谓“天变地变,道义不变”。

学术诚信的重要性

  • 学术诚信是学术研究的基石
    • “论文”要自己写,本就是无须特意申明的事。
  • 学术不端现象的增多,伤害了每一个学子内心的公平与希望
    • “不知知网”的博士艺人,好像他是加剧这份“艰难”的始作俑者。
    • “博士不知知网”“往届变应届”之类学术不端的现象越来越多。

对诚信的不同理解

  • 强权论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权力决定正确
    • 如果你拥抱强权论,认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权力决定正确,强者指黑为白,指鹿为马,弱者也必须接受,那么学术不端就是一个伪问题。
  • 功利论认为只有当诚信能带来或名或利的好处,人才可以诚信
    • 如果你接受功利论,认为只有当诚信能带来或名或利的好处,人才可以诚信,做人的最高境界就是有诚信之名但不行诚信之事,那么学术不端也是可以被理解的,只要充分地权衡利弊得失,在可见的经验领域内利大于弊,那么就没有必要遵守学术道德。
  • 道义论认为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善,坚持正义,人的心灵才可能井然有序,充满喜乐
    • 如果你选择了柏拉图所推崇的道义论,认为正义本身就是一种客观的善,坚持正义,人的心灵才可能井然有序,充满喜乐,正义不是幸福的工具,正义乃是幸福本身,那么学术不端就是学者的最大耻辱。

对道德功利主义的理解

  • 道德功利主义追求结果本身并不坏,关键看这种结果是否符合道义
    • 比如,张三想和李四结婚,结婚是一个结果,但张三想娶李四的原因是她在北京有8套房,在上海有88套房,在深圳有888套房,所以张三迫不及待地想跟她结婚。那这种以结婚追求利益的功利,当然是不好的。
    • 只有当张三爱上了李四,这种基于爱情而追求结婚的功利,才是好的。
    • 论文抄袭亦是如此。研究生张三写论文,追求学术成果考上博士。考博士是一个结果,但张三发论文的途径是抄袭别人的科研成果,夸大甚至造假实验的成果,那这种剽窃而来的“考上博士”的功利,当然是不好的。
    • 只有当张三认真进行学术研究,得到自己的学术成果,才是好的。

法律判断与道德判断的冲突

  • 张扣扣为母报仇不该重判的呼声如此之高,是不是法律的判断有误呢?
    • 从法律判断的角度来说张扣扣蓄意杀人,应该判处死刑。
    • 民众的同情和“为母报仇天经地义”的呼声就是对张扣扣案的道德判断。

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的原因

  • 个人对于正义的理解一定是片面的,凭借个体对正义的有限理解去匡扶正义很有可能出现可怕的后果
    • 复杂的社会并不是黑白分明,非此即彼的,有时善与善之间也会发生冲突。
  • 法律在面对这种冲突的时候,是以一个中立的裁判的身份,在对立观点中寻求一个平衡,并且以程序正义的方式,来维护社会秩序
    • 社会上很多问题并不是黑白分明,我们不能一味地根据民众的道德判断来审视犯罪行为。

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的体现

  • 法律判断优于道德判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法律中没有道德判断,法律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
    • 比如这样一起案件:一名老师带着自己孩子和他的学生一同出游,不幸的是,学生和孩子一起掉到河中。救助自己孩子是法律义务,因为法律规定了父母有救自己孩子的义务,而救助学生只是道德义务,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老师一定要救学生。
    • 如果这位老师救了学生,却造成自己孩子溺水而亡,这是否是犯罪呢?从表面上看,为了道德义务而放弃法律义务,似乎是犯罪了。但是这种行为却是伦理道德所认可的,因此也不能以犯罪论处。
  • 当一个人是否应该接受法律惩罚的时候,不能仅仅根据道德来定性,而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决定
    • 但是,法律又不能与道德严重抵触。换言之,如果一种行为是道德上值得鼓励的,那么法律也要尊重民众的这种道德情感,在处罚时也要进行相应的恩免。

脑死亡的法律判断

  • 法律中关于“死亡”的定义在医学上采取了医学上关于死亡的标准,也就是综合判定说
    • 以心跳停止、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三个要素结合起来判定人是否死亡。
  • 脑死亡有区别于“植物人”,脑死亡则无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
    • “植物人”脑干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于大脑皮层受到严重损害或处于突然抑制状态,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脑干反应。
  • 在我国法律中依然没有以脑死亡为法律判断死亡的标准
    • 法律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的,因此它不仅仅是一个专业判断,还必须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常情常理。

死刑的存废问题

  •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了五点废除死刑的理由
    • 贝卡利亚认为国家没有权力适用死刑。
    •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没有效果。
    •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不仅起不到积极作用,反而会产生反作用。
    •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会让人们变得越来越残忍,甚至以暴易暴,最终导致暴行的恶性循环。
    • 贝卡利亚认为死刑一旦误判,后果是无法挽回的。
  • 死刑的存废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考虑民众的情感和社会的接受程度
    • 对于那些亲人被杀的被害人,我们有什么权利要求他们宽恕犯罪人?
    • 对于那些被杀害的被害人,他们已经沉睡于地土,我们又有什么资格代替他们来宽恕犯罪人?
  • 死刑只针对谋杀一类的重罪,尊重生命既要求保留死刑,又要求限制死刑
    • 我国1997年刑法曾经规定了68个死刑罪名,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死刑罪名,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取消了9个死刑罪名,当前刑法中还有46个死刑罪名,其中仍然有不少非谋杀类的罪名,限制死刑仍然任重道远。
二 法理的思辨

孩子起诉父母生下自己的案例

  • 《何以为家》中的赞恩起诉父母生下自己
    • 赞恩的父母在无力抚养孩子的情况下仍然不停地生育。
    • 赞恩和弟弟妹妹们的感情非常好,所以,当他只有10岁的妹妹被强行卖给别人为妻子时,赞恩非常难过,但又无能为力,他离家出走了。
    • 后来赞恩向法院提出控告,理由是父母生下了他们,却没有能够好好地抚养他们。
  • 1965年纽约发生的类似案件
    • 有一个精神病人遭受护理人员强奸,结果生下一个女孩。
    • 这个女孩在成长过程中,遭受了很多白眼,生活非常艰辛,所以她长大后起诉医院。
    • 法院最后没有支持女孩的诉讼请求。

对“出生”是否是一种伤害的法律思考

  • 法律中对于偶然性和必然性的态度
    • 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一个唐氏筛查没有通过,还是B超发现有缺陷的胎儿,都不意味着出生之后100%会残疾。
    • 即使再高精尖的医学,也并不保证100%的准确性,出生有缺陷是一种可能性,但是因此让胎儿没机会出生,就是一种必然性。
  • 从行为正义和结果正义来分析这个话题
    • 行为正义关注的是行为本身是否正当,也就是说一个孩子本身应不应该来到这个世界。
    • 结果正义关注的则是结果,也就是说先天就有特殊状况出生的孩子,他不仅生活艰难,而且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一种消耗,所以在结果上是否有必要来到这个世界,是值得考量的。
  • 从功利的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 生命和出生后的生存状态到底哪个更重要,在权衡的过程中孰大孰小,似乎很难说清。
    • 法律不能根据事后的标准来决定事前的行为。

对生命和出生的尊重

  • 一个生命本身应不应该来到这个世界?
    • 按照行为本身的正义,他不关注将来的结果。他认为既然是一个生命,他本身就有权来到这个世界。
  • 我们每一个生命,都会经历人生的酸甜苦辣
    • 我们在某个特殊的时候都会去想,也许我当初没有来到这个世界会更好,在那些无限沮丧的时刻,甚至怀疑自己在人间的生命就是一场错误。
    • 但是我们都应该思考,什么才是幸福?
  • 很多人都会羡慕别人的剧本,但是没有必要去羡慕他人的剧本
    • 我们最重要的是演好我们的剧本。
    • 艾森豪威尔的母亲从小就对他说:人生就像打牌,无论你抓到一副多么烂的牌,都要把它打好。

配阴婚民俗的起源与演变

  • 配阴婚风俗早在周朝就有,但在当时是被禁止的
    • 《周礼》记载:“禁迁葬者与嫁殇者。”。
    • 东汉经学大师郑玄的注释是:“迁葬,谓生时非夫妇,死既葬,迁之使相从也。殇,十九以下未嫁而死者。生不以礼相接,死而合之,是亦乱人伦者也。”。
  • 在现代社会,本应被禁绝的陋习在有些地方又开始出现
    • 人民法院网登载了这样一个案例:尉某与曹某打工时认识,一日两人聊天时,尉说自己的妻兄刘某某去世多年,想请女儿骨(配阴婚),曹某便说自己的老家有一女性坟墓常年没有人管,可以请走。
    • 尉将此事跟刘某某家人说了以后,家人表示同意。后尉与曹二人商量好后找人将坟墓挖开盗走其尸骨,并于次日将该尸骨埋在刘某某坟墓里。

配阴婚的法律问题

  • 犯罪对象的问题,如果盗挖的是尸骨或骨灰,这能解释为尸体吗?
    • 1997年《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是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但却允许扩张解释。将骨灰解释为尸体,显然超越了“尸体”这个词语的极限,所以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发布过一个司法解释,认为“骨灰”不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的“尸体”。对于盗窃骨灰的行为不能以《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但是,尸骨是否能够解释为尸体,则存在争议。
    • 然而,无论是盗窃尸体、尸骨还是骨灰,其实性质上并无本质区别。为了平息争论,也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此罪进行了修改,将尸骨和骨灰都增加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也将故意毁坏增设为新的行为方式——“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收购尸体的定性问题
    • 如果买主只是单纯的购买尸体,并没有和盗窃尸体者存在事前的通谋——这其实属于盗窃尸体罪的事后帮助行为——由于尸体属于物,那么盗窃的尸体自然也是一种赃物,收购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 新的司法解释对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也不再设定数额的要求,只要实施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行为都可以构成犯罪。因此,收尸行为论以此罪并无法律障碍。
  • 家属出售亲人的尸体或者骨灰,这一般不构成盗窃尸体,但属于侮辱骨灰罪吗?
    • 这就需要考虑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的法益,是社会利益还是个人利益呢?
    • 一个非常经典的案例是水葬母亲案。王某66岁的母亲猝死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负担至少千元的火化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罪被刑拘。
    • 我认为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一直以来,我认为这个罪所侵犯的法益是遗属的尊严,因此王某不构成犯罪。
    • 但是,后来有学生问了我一个案件,让我发现自己之前的看法有问题。
    • 张三出生时母亲就去世了,世上唯一的亲人是父亲,但父亲不是一个好父亲,经常殴打他,每次喝醉就打他。后来父亲在冬夜醉死在家门口——喝醉了,冻死在外。
    • 张三后被孤儿院收养,备受欺侮。长大后也生活不顺。张三越想越生气,觉得一切都是他父亲所致。在一个夜晚,张三喝了点酒,把父亲的墓地掘开,对父亲进行鞭尸。
    • 这个耸人听闻的案件当然是虚构的,但是当我听到这个案件,直觉告诉我,这肯定是构成犯罪的啊。但是这侵犯了遗属的尊严吗?没有。张三是唯一的遗属,他的尊严并没有受到侵犯。
    • 看来这个罪所侵犯的法益不是个人利益,而是社会利益,或者主要侵犯的是社会利益。
    • 经过仔细思考,我觉得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所保护的利益应该是人的象征物的尊严。
    • 我们看到小猫小狗的尸体和人的尸体,感觉肯定是不一样的。尸体是人的象征,侮辱尸体,其实代表着对这个尸体所象征的人的侮辱,会极大地冒犯社会一般人的情感,所以应该惩罚。
    • 在水葬母亲案中,并没有侵犯人之象征物的尊严,水葬母亲恰恰是对母亲的尊重。不同的地方有不同的丧葬风俗,无论是天葬、树葬、水葬、火葬,这些风俗都是对逝者的尊重。但是,张三鞭尸案,就明显是对逝者的亵渎,自然是应该以犯罪论处的。
    • 这就是为什么我国刑法盗窃、侮辱尸体、尸骨、骨灰罪放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作为一种侵犯社会利益的犯罪,而非纯粹个人利益的犯罪。
  • 近亲属能否自由地出售尸体?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法律说的是近亲属可以捐赠,但并没有允许出售。如果尸体可以任意由近亲属出售,那么人的象征物的尊严必然被亵渎,同时也会使得病人恐惧不安,生怕家属为了出售尸体而不尽力挽救他的生命。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 精神病人可以分为三类: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只有当某种精神病导致行为人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时,才不负刑事责任。
    •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且从法律规定看,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如果在行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原因自由行为,在实施犯罪的时候不自由,缺乏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但是导致不自由的原因是自由的,利用精神疾病去犯罪,自由地利用自己的不自由。这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 莱恩认为自己罹患睡眠性交症,已经完全丧失了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因此不负刑事责任。
    • 法院最后就认为莱恩有罪,理由是即使莱恩能够确诊睡眠性交症,但是头一天晚上他喝了不少酒,他喝酒是自愿的,酒精可以成为睡眠性交症发作的一个诱因。莱恩故意让自己陷入无能力状态实施了犯罪,自然要承担刑事责任。

犯罪之后得了精神病,还要负刑事责任吗?

  • 如果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这自然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 张三在杀人的时候是清醒的,但是最后被抓的时候疯掉了。在这种情况下,当然要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否对其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呢?
    • 刑法惩罚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一个人在自由意志的前提下选择了进行犯罪,在道义上就要对他施加惩罚。这也是为什么对于一名精神病人,如果他完全丧失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他没有选择能力,对他施加惩罚就是不人道的。
    • 因此,从人道主义考虑,实施犯罪时精神正常,犯罪结束后罹患精神疾病,虽然要承担刑事责任,但要先治病才能执行刑罚。因为惩罚一个人必须让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如果一个人已经进入无法知道对错的程度,惩罚他,就是把他物化了,他就成了纯粹的工具人。但人是目的,不是纯粹的手段。在这种情况下对其判处死刑就没有意义。

人肉搜索的罪与罚

  • “人肉搜索第一案”是2008年的姜岩案,法院认为两家网站侵犯了王某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 女白领姜岩自杀之前,在网络上写下了自己的“死亡博客”,记录了她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丈夫王某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婚姻很失败。
    • 之后王某受到众人的口诛笔伐,网友运用“人肉搜索”将王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全部披露。
    • 王某不断收到恐吓邮件,被网民“通缉”、“追杀”、围攻、谩骂、威胁,很多网友将此事闹到王某的单位,王某因此遭到辞退。
    • 王某父母的住宅被人多次骚扰,激动的网友甚至找到了王某父母的家,在其门口用油漆写下了“逼死贤妻”等字样。
  • 人肉搜索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一种变相的游街示众
    • 被搜索者在道德上是否有错,在愤怒的情绪之下,我们有时很容易只看见自己希望看见的事情,而对反对意见充耳不闻,视而不见。
  • 提供个人信息也构成犯罪
    • 2009年《刑法》率先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又将其修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本罪从特殊主体调整为一般主体,任何人都可以构成。
    • 行为方式包括窃取、出售、提供和其他方法,而且最高刑也提高到七年。
    • 司法解释特别规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三 正义的实现

法律中的正义及其实现

  • 法律中的正义有两种,一种是实体正义,一种是程序正义
    • 实体正义就如同一个完美的圆圈,它无法企及,而程序正义就像通过仪器所画出的圆,必定是一个有缺陷的正义。
  • 人类是有限的,所以人类所追逐的正义一定也是有限的
    • 我们只能接受一个有缺陷的程序正义。
  • 只有合理的程序规则,才能让我们心甘情愿地去接受一个并不完美的实体正义
    • 如果人们无视程序规则去追求所谓的正义,那最后的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

辛普森杀妻案的程序正义

  • 辛普森案中的程序正义体现在防止国家权力滥用
    • 在法律的证据规则中,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则就是非法证据排除。
    • 也就是控方提出的证据,如果是采取非法手段获得的,那就应当被排除,这也是程序正义为了限制强大的国家权力,避免其滥用。
  • 辛普森案中的程序正义还体现在一个中立的裁判者的存在
    • 在双方的对立关系中,需要引入一个中立的第三方,确保看得见的正义。
  • 辛普森案中的程序正义也体现在“疑罪从无”的原则
    • 如果检方不能得到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明,那就要做出无罪的判决。

法律的缺陷和人的认识能力

  • 法律是有缺陷的,人的认识能力是有限的
    • 我们只能通过既定的程序去追求有限的正义,离开程序,依靠狂热和激情所追求的正义也许是一种更大的不正义。
  • 刑讯逼供在程序上不正义,应当禁止
    • 马丁·路德·金说: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

迟来的正义和非正义

  • 迟来的正义比永远等不到的正义要强
    • 我们依然相信正义的存在,看见的不用相信,但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
  • 冤案的制造者会受到正义的惩罚
    • 生活远比戏剧更荒诞与沉重,但荒诞不是让我们绝望,而是让我们重新滋生勇气与信心。

踹伤猥亵者,见义勇为的尺度

  • 胡某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
    • 胡某因女同学被猥亵,而与猥亵者雷某发生争执,在后者试图逃离时将其踹伤。
    • 踹人的行为发生在猥亵停止之后,既然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事后的这种攻击行为当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具有防卫性质,不成立正当防卫,也不是防卫过当。
  • 胡某的行为具有扭送的性质,但扭送的手段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 扭送属于法令行为,是一种重要的违法阻却事由。
    • 如果胡某欲将猥亵者送交公安机关而被拒绝,由此引发的强制行为就属于法律规定的扭送行为。
    • 即便认为胡某的扭送行为超越了必要限度,属于扭送过当,那它和防卫过当一样,在司法实践中属于“过失”,而“过失”对轻伤是不构成犯罪的。
  • 胡某的行为属于假想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
    • 即便把扭送限定为针对犯罪的行为,胡同学的行为也可以视为假想扭送,可以排除犯罪故意,而由于过失对轻伤不负刑事责任,因此不构成犯罪。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问题

  • 证明责任一般可分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 提出责任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使自己的主张成为争议点的责任。
    • 说服责任则指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审判者自己的主张为真的责任。
  • 关于证明责任分配的原则和标准在世界范围都存在争议
    • 犯罪构成标准认为控辩双方都应承担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 无罪推定原则认为控诉方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控诉方应证明被告人道德上可谴责性的所有要素。

犯罪构成标准的问题

  • 犯罪构成标准当前所面临的困境主要在于本体要件与辩护理由的界分并不清晰
    • 在具体操作时两者往往存在中间地带,导致证明责任在分配上的困惑。
  • 立法者完全可能将本体要件贴上辩护理由的标签任意分配证明责任
    • 比如,立法者既可以将强奸罪中“被害人的不同意”作为本体要件,从而由公诉机关承担超出合理怀疑的说服责任,也可以将其视为辩护理由,由被告方提供优势证据对此加以证明。

无罪推定标准的问题

  • 无罪推定标准存在大量的例外规则,也即所谓的举证责任倒置
    • 比如加拿大和英国虽然已经倒向无罪推定标准,但法律和判例中却仍有大量的例外规则,要求被告人承担说服责任。
  • 无罪推定标准让控诉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过重,往往矫枉过正
    • 比如,在性侵犯罪中,得到女方同意是一种辩护理由,有些地方为了规避控诉方的证明责任,而将此罪完全视为暴力犯罪,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性行为就构成犯罪,得到女方同意不再视为一种辩护理由。

合理的证明责任标准

  • 合理的证明责任标准要同时符合诉讼公正和效率的要求,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诉讼使命
    • 首先,它应当合理地区分本体要件和辩护要件,尽可能地避免两者之间存在过多的模糊地带。
    • 其次,能吸收无罪推定标准的合理成分,避免其不足。
    • 根据无罪推定标准,与犯罪有关的要素原则都应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被告方只对例外事由有一定的证明责任。
    • 同时,控诉方按照理性的客观一般人的标准证明被告人有罪,被告人主观所独知的个别化事由应当由其自身承担证明责任。
    • 因此,犯罪构成理论应当体现这种原则与例外、客观与主观的层次性要求,从而合理分配证明责任。

与智力残障女孩结婚是否构成强奸罪?

  • 心智不全之人,一般缺乏对性的理解能力,因而不能对性行为作出有效的同意
    • 保护弱势群体的特殊利益,防止有人利用被害人心智缺陷来攫取性利益,各国一般都将与这类群体发生性行为视为严重犯罪。
  • 如果与心智不全者发生性关系之人没有利用后者的弱势地位,那么就谈不上性侵犯一说
    • 法律对这种私人生活也就不应干涉,否则就是对心智不全者正当权利的剥夺。

性同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在判断智力残疾人士的性同意能力时,不仅要考虑医学标准,还要考虑心理学标准
    • 对于心理学上判断的具体标准,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但大致形成了如下观点:①被害人是否能够表达出自己对事情的判断;②他/她是否能理解行为的道德属性;③他/她是否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性行为这个事实本身以及性行为与其他行为完全不同)以及可能的后果;④他/她是否能够理解性行为的性质。
  • 如果某人由于精神疾患,不清楚性行为的性质,但是却清楚地知道这种行为会导致怀孕或感染性病,那么根据第三种标准,他/她有性同意能力,而根据第四种标准则无性同意能力
    • 第三种标准,没有性同意能力之人不仅不能理解性行为的性质,也缺乏对这种行为后果的认识。
    • 第四种标准,只要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性质,那么就可以认定被害人没有性同意能力。

与智力残疾人士发生性行为的处理

  • 行为人必须在一定的犯罪心态的支配下与智力残疾人士发生性行为,才存在利用对方缺陷的可能
    • 如果根本无法知道对方是智力残疾,那么也就不存在处罚的前提。
  • 与智力残疾人士在婚姻内发生的性行为一般不应该看成犯罪
    • 婚姻内所发生的性行为不存在利用对方缺陷的情况,因而没有侵犯对方的性自治权,所以不具有惩罚的正当性。

韩国N号房事件的概述

  • N号房聊天室起源于2018年12月,创建者godgod以“1号房”“2号房”的方式命名和运营约8个房间
    • 2019年2月,watchman接手并扩张了聊天室。
    • 9月,用户“博士”加入了聊天室的运营,创办了“博士房”聊天室。
  • “博士”通过在社交平台上发布高薪兼职广告吸引年轻女性,骗取受害者的裸照或不雅视频
    • 同时在另一个聊天群里直播自己聊天过程并录制视频提供下载。
    • 如果受害女性试图逃脱,“博士”就以不雅视频、裸照和公开个人信息进行威胁,迫使其继续拍摄视频。
  • “博士”将付费聊天室分为三个等级,分别收取20万—25万韩元、70万韩元、150万韩元的虚拟货币作为会员费
    • “博士”将对女性进行性威胁得来的照片、视频等资料发布在聊天室中,甚至进行直播,受害人被要求在身体上刻字、食粪饮尿、将虫子放入性器官,以及侵犯自己的幼年亲属,部分受害者亦于线下遭受性侵,一些聊天室甚至对性侵行为进行录影上传乃至直播。

N号房事件的审判与处罚

  •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N号房”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处主犯“博士”有期徒刑40年
    • 并将“N号房”犯罪团伙定性为犯罪集团。
    • 另有其余数名共犯获刑5—15年不等。
    • 2021年4月8日,创建人godgod一审被判34年。

N号房事件涉及的罪名与法律分析

  • 组织者涉及性犯罪以及传播淫秽物品两类犯罪
    • 性犯罪主要是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和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猥亵类犯罪”。
    • 传播淫秽物品和侮辱罪,从一重罪。
  • 围观者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 如果你明知道他人要去实施性侵或猥亵,来制作相应的视频,你依然为其提供金钱的资助,在主观上你知道在帮他实施性犯罪,客观上你也实施了帮助行为,当然构成共同犯罪。
  • 单纯地点击淫秽视频,单纯地观看淫秽视频,这是否构成犯罪?在世界各国,这一般是不构成犯罪的
    • 淫秽物品与性有关,刑法的规制很容易与隐私权发生冲突,导致国家权力过分触及私人生活。

对N号房事件的反思与建议

  • 法律应该给予女性更多的关心和更多的关爱
    • 在男女交往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功课就是要学会尊重,要真正地想一想我们能不能发自内心地去尊重他人。
四 性刑法

性刑法的历史

  • 性刑法是一种对性行为进行规制的刑法规定,其历史主要体现为对性风俗的维护
    • 性风俗是指在特定社会文化区域内为人们共同遵守的有关性的行为模式或规范,对社会成员有一种非常强烈的行为制约作用。
    • 作为一种历史形成的风气和习俗,性风俗为多数人认同并遵循,在一定时间、空间范围内是稳定的。
    • 性风俗并非绝对不变,它会随着政治、经济等诸多因素的变迁而变化。
  • 中国古代的“奸罪”就体现了对性风俗的保护
    • “奸”,即“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 刑法对奸罪的设计并不保护女性支配其身体的权利。
    • 在不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可能构成“强奸”,而在同意的情况下,性行为则可能构成“和奸”。
  • 随着女性地位的提高,传统的将性行为限制在婚姻家庭关系之内的观点受到了挑战,性刑法开始从风俗刑法中走出
    • 在20世纪60—70年代,西方开展了性革命,革命的最大要旨就在于尊重人们在性问题上的自治权利。
    • 在这个背景下,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西方国家开展了对性刑法的改革运动。
    • 改革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尊重性的自治权利,将仅仅违反道德风俗但没有侵害法益的行为,予以非犯罪化,性刑法开始从风俗刑法走向法益刑法,性刑法被大大解放。

转化为侵犯性自治权的犯罪

  • 强迫下的性侵犯罪
    • 拒绝强迫下的性行为是性自治权的重要内容。
    • 越来越多的地方都将强奸等性侵犯罪规定为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而不再是风化犯罪。
  • 剥削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性利益的犯罪
    • 性自治权要求行为人能够做出成熟理性的选择,未成年人及心神耗弱者(如精神病人)由于心智发育不全,无法理解性行为的意义和后果,因此其性同意能力要受到限制。
    • 法律对同意能力的限制实际剥夺了这些人在性上的积极自由。
  • 滥用信任地位的犯罪
    • 如果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信任关系,如存在监护、教育、照顾等关系,由于当事人双方地位不平等,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无法做出真正成熟理性的选择,他们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与之发生性行为可能侵犯其性自治权。
    • 许多国家都有滥用信任关系攫取性利益的犯罪。

转化为破坏家庭法益的犯罪

  • 重婚罪
    • 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度,重婚行为是对这种婚姻制度的公然挑战。
    • 重婚者组建了新的家庭,它会导致原有家庭财产利益的丧失。
  • 乱伦罪
    • 性风俗严格禁止乱伦,因为它可能导致人类血缘的混乱,影响人类繁衍。
    • 乱伦行为却可能导致家庭关系的破裂。

转化为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

  • 露阴、公然发生性行为的处罚规定
    • 此类犯罪侵害了具体的法益。
    • 首先,它违反了“不想看、不想听的人”的意志,无论是暴露性器侵扰他人,还是在公共场所发生性行为,这种有碍观瞻的行为都是一种视觉强制和听觉强制,是对“不想看、不想听之人自由”的侵害。
    • 其次,它对未成年人有腐蚀作用,妨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 兽奸行为
    • 这可以解释为是一种侵犯动物福利的犯罪,因为在这些地方虐待动物本身也是一种犯罪。

猥亵儿童罪中的“其他恶劣情节”

  • 嫖宿幼女罪的起点刑是在五年以上,如果一种猥亵儿童的行为和嫖宿具有等价值性,那么也就自然应该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当时在认定组织卖淫等与卖淫相关的犯罪时,司法机关对于卖淫就采取了扩张解释,所有的进入式性活动都属于卖淫的方式。
    • 既然对于卖淫采取扩张解释,那么即便由于观念障碍,无法把所有的进入式性行为解释为奸淫(从而构成强奸罪),那至少可以按照历史解释的方法,将此行为等价为猥亵儿童的“其他恶劣情节”。
  •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了“猥亵儿童罪”的四种加重情节
    • 每一种个案都是为了促进普遍的正义,批评的目的不是解构而是建构。
    • 认为法律存在体系性的偏见也许才是一种真正的偏见。
    • 法律并不完美,但它依然是在追求公平和正义,只是个别的模糊性条款仍有待清晰。
    • 对于性侵儿童的犯罪,采取严厉的刑事政策是合理的。

性侵犯罪中的核心问题,是不同意

  • 在刑法中,应该使用更为规范的概念“不同意”,而不要再使用心理学上的概念“违背意志”
    • “违背意志”更多地带有心理学的成分,与法律所谈的规范性是不一样的。
    • 同意不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违背意志与不同意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以来使用的是“违背意志”这个说法
    • “强奸”是“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关系”。
  • “最大限度反抗标准”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一种主流立场
    • 在很长一段时间,女性并没有独立的人格地位,她只是丈夫或者父亲的一种财产,贞操被认为是高于生命权的。
    • 在这种背景下,女性为了表明她的不同意,必须进行最大限度的反抗。

合理反抗标准

  • “合理反抗标准”不再要求女性进行最大限度的身体反抗,她只要进行合理的反抗就可以表示不同意
    • 经典案件是1979年美国纽约州的电梯强奸案,被害人41岁,身高1米52,下午6点下班的时候回到自己所住的公寓。
    • 在电梯间她碰到了被告道舍,15岁,身高1米72,重90公斤。
    • 两人身体力量的差距是显而易见的。
    • 道舍控制电梯停在了楼层的夹层,然后让这位女性把衣服脱了。
    • 她当时呆了一下,然后道舍呵斥“脱衣服”,她就把衣服脱了,全程没有反抗,道舍也没有使用身体上的暴力威胁。
    • 唯一的威胁是事成之后,道舍对女方说:“你别报警,如果报警,小心我的兄弟来修理你。”。
    • 法官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就觉得,双方体形相差悬殊,而且在电梯这样密闭的空间,女方是孤立无援的,所以女方没有反抗是合理的,这就是所谓的合理反抗标准。

不等于不标准

  • “不等于不标准”就是“No Means No”,说“不”就意味着不同意
    • 1992年,美国发生了一件非常令人震惊的案件。威尔森是一位25岁的女艺术家,有一天晚上被告瓦尔德破门而入,欲行不轨,这个女孩子就逃到了浴室。
    • 瓦尔德把浴室的门给砸了,对威尔森实施了性侵。
    • 在性侵之前威尔森对瓦尔德说:“你能不能够戴上安全套?”男的同意了。
    • 审理案件的法官认为,因为威尔森让瓦尔德戴上安全套,这就表明她对性行为是同意的,所以最终认为男方无罪。
    • 这个案件震惊了世界,很多男性可能内心深处都认为女方说“不”,只是一种象征性反抗,女方说“不”,只是半推半就。
    • 但是女权主义者认为,这样一种偏见是否合理呢?如果一个人已经明确说了“不”,你为什么不能尊重她语言的表达呢?
    • 所以法律慢慢地开始革新,人们开始认为,即便一个男性真诚地认为,“不等于是”,法律也要抛弃这种花花公子式的哲学。
    • 你必须要为你的偏见付出代价,说“不”就意味着“不”,“No Means No”。

肯定性同意标准

  • “肯定性同意标准”就是“Yes Means Yes”,只有表达肯定性的同意才能在法律上被视为同意,而沉默则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表示
    • “肯定性同意标准”比“不等于不标准”的打击面要更宽一些。
    • 曾经碰到过一个案件,有一个职业培训学校的学生学习压力很大,一男一女就谈恋爱了,用恋爱来对抗枯燥的学习。
    • 谈了一个月之后,女生发现不能再谈下去了,再谈下去肯定考不过,所以决定分手。
    • 双方跟平常一样约会、吃饭、看电影。结束时,女生对男生说:“我们分手吧,好好学习考完试,有缘再谈。”。
    • 男生一下都懵了,一宿没睡,第二天天还没有亮,就开车去女生宿舍,把女生叫了下来,一把拽到车里,然后开到一个偏僻的地方。
    • 那时候是夏天,男生只穿了一条短裤,他把裤头一扯,然后把女生的裙子也扯下来了。
    • 女生一个耳光打过去,骂他臭流氓。男生被打醒了,给女生跪下,说对不起,不停道歉。
    • 问题是,男生构成犯罪吗?这个案件的关键,就是在区分“犯罪中止”和“求欢未成”两组概念。
    • 如果我们采取肯定性同意标准,只有女方说“是”才表达同意,而沉默要被视为一种拒绝的意思。
    • 那么在这个案件里,男方的性质就是在强奸的过程中、在犯罪的过程中自愿放弃,属于犯罪中止。
    • 虽然法律规定,犯罪中止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但是在档案上他依然要被记载是犯罪分子,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可能再从事很多职业。
    • 男生最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也就没有必要再参加职业考试了。

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 “不等于不标准”和“肯定性同意标准”合二为一,称之为“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 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在判断女方不同意时,主要依据反抗,判断男方是否采取了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使得女方不能反抗、不知反抗和不敢反抗。
    • 而这里的不能、不知和不敢,其实我觉得也就是新的合理反抗标准。

性同意年龄

  • 性同意还有一个相关的问题就是同意年龄
    • “同意”跟理性能力是有关的,如果你根本没有理性的能力,你也谈不上同意。
    • 这就是为什么和小朋友或精神病人发生性行为肯定是构成强奸的,因为他没有同意的能力。
  • 在关于性同意年龄的问题上,存在两种针锋相对的哲学立场:一种是自由主义,一种是家长主义
    • 自由主义认为应该降低同意年龄,甚至没有必要设同意年龄,因为设定同意年龄其实就限制了幼女的性自由,就没有人敢和她发生关系了。
    • 与此相对的立场是家长主义。家长主义认为很多时候法律要像家长一样,对个人自由进行必要的约束,这种约束是为了你好,如果自由不受限制,一定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 世界范围内关于同意年龄有两种立场:一种是单一年龄制度,只设一个年龄;还有一种是复合年龄制度,设置多个年龄
    • 我国过去在立法上采取的是单一年龄制度——14岁。跟不满14岁的女孩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如果是男孩,构成猥亵儿童罪。
    • 现在很多国家开始采取复合年龄制度,普通法系一般都是复合年龄制度,它通常分为两个年龄,年幼的未成年人和相对年长的未成年人。

代孕的历史背景

  •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成了生育跟性的分离
    • 20世纪50年代出现的口服的避孕药,这种药品能够有效地把生育跟性分离开来,可以有性生活,但是不会怀孕。
    • 20世纪70年代末出现IVF(In vitro fertilization),也就是体外人工授精技术,是利用医疗手段把生育跟性分离开来了。

代孕的分类

  • 代孕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无性代孕,也就是通过医疗技术手段进行受精达到代孕的目的;还有一种是有性代孕,就是在代孕的同时还提供性的服务
    • 有性代孕很显然是违法的,甚至还可能涉及卖淫、重婚等法律问题。
    • 无性代孕中有一种情况,是无偿的无性代孕,比如你可能看到过这样的新闻,母亲为女儿代孕,这种情况一般法律也是不干预的。
    • 所以目前,争议最大的就是商业性的无性代孕。

对于商业性代孕的争议

  • 法律界各执一词,有人从功利主义出发,认为代孕是可以实现多方共赢的
    • 代孕的妈妈有经济上的需要;同时委托代孕的人,可能有不孕不育的问题,通常需要孩子,所以对此持一种开放的态度。
    • 功利主义认为这种代孕的地下市场一定是存在的,与其禁止还不如有条件地放任,因为根本无法彻底禁止。
  • 与功利主义相对的道德主义,首先认为人不是商品,人只能是目的,不能是工具
    • 如果允许代孕的话,其实就是把人当成了商品,把子宫当成了工具,把怀孕当成了一种服务性的工具。
    • 在2015年央视记者就曾经有过这样的采访,在采访过程中,代孕妈妈完全就像商品一样,接受夫妇的挑选,根据她们的五官、身高、谈吐、学历、家庭、体重等等,决定代孕妈妈能拿到的费用。
    • 这种商业性的代孕,使女性的子宫完全沦为了商品,这完完全全是对人格尊严的一种亵渎。

代孕的法律规定

  • 全球范围内很多国家是禁止代孕行为的,比较典型的国家是德国
    • 德国的民法还明确规定了什么叫做母亲。它说“子女的母亲就是生该子女的女子”。
    • 1989年德国《收养子女居间法》也规定,如果代孕母亲通过使用自己的卵细胞为他人代孕,抑或使用由委托夫妇自身的精子、卵细胞培育出的胚胎为他人代孕,这均是违法行为,被严格禁止。
    • 1990年,德国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全面禁止代孕,明确规定任何机构和医生都不得为意图代孕的父母、为意图代孕的妇女实施人工授精或者体外受精,否则构成刑事犯罪。
  • 我国和德国基本一样,采取的也是禁止主义
    • 2001年国务院有一个专门的规定,叫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无论代孕是否盈利或者血缘归属如何,均不允许实施。

胎儿是否享有基本的生命权

  • 胎儿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人,因此对胎儿的伤害只能评价为对母体的伤害
    •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损伤致早产或者死胎属于对孕妇的重伤。
  • 肇事者伤害的是胎儿,那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但这种明显抵触人的常情常感,而且很多时候犯罪行为与结果并不需要同时同地发生。
  • 对于机动车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肇事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承办法官指出,自然人的出生必须具备“出”与“生”两个要件,“出”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而成为独立体,“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后须保持生命体征。
    • “本案中,因交通事故而被强行剖宫产娩出的婴儿具备上述特征,且婴儿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世界各国对堕胎的法律规定

  • 世界各国的法律在对待堕胎问题上主要有三种模式:禁止主义、限制主义和放任主义
    • 禁止主义就是对一切堕胎行为都予以禁止,只要堕胎就是违法甚至犯罪。
    • 放任主义认为女性有完全的自由去自主决定是否堕胎。
    • 限制主义,允许在特定的情况下,女性可以堕胎。
  • 截至今天,只有少数国家完全禁止堕胎
    • 大部分国家采取限制主义,我国则采取放任主义,只要妇女同意,就可以堕胎。

美国关于堕胎的判例

  • 罗伊诉韦德案是美国关于妇女堕胎权的一起标志性案件
    • 1973年的罗伊诉韦德案件的判决极大地割裂了美国社会。
    • 法院认为正当程序条款赋予公民隐私权,怀孕妇女拥有选择是否堕胎的权利是隐私权的体现。
    • 法院依然采取利益平衡的策略,并未主张堕胎的完全放任主义,试图在女性的生育选择权、女性的健康权、胎儿的生命权等诸多利益中寻找平衡。
  • 罗伊案后来有一个小小的修正,就是1992年的“计划生育联盟”控告凯西案
    • 该案的被告凯西试图挑战宾夕法尼亚州生育控制法的规定,该法规定妇女堕胎需要有24小时冷静的等待期,医生要详细告知堕胎的风险。
    • 同时堕胎还要告知配偶,如果是未成年人还必须经过家长的同意。
    • 凯西认为这个法律违反宪法,美国最高法院最终选择了这个案件对罗伊案进行修正。
    • 法院最后依然坚持了罗伊判决的思想,但是将罗伊案的三阶段划分标准替换为胎儿的存活性标准(Viability of the fetus)。

对堕胎的法律限制与尊重生命

  • 法律对于堕胎是否应当有所限制,是否应该严格禁止堕胎的广告,医疗机构对于堕胎者是否应该详细告知堕胎的风险,这些都是需要慎重思考的问题
    • 法律永远是一种平衡的艺术,需要综合考虑诸多存在冲突的利益。
    • 但无论如何,如果法律对于堕胎没有任何的限制,人们也就不可能对生命有起码的尊重。
    • 而离开了对生命的尊重,一切道德秩序都将崩溃。

艺术是自由的,但并非无拘无束

  • 《校花》作品引发争议,创作者宋某偷拍女生并按颜值排序
    • 宋某拍摄了一组多达4000多张的照片,在每个女生照片下方都有一个数字,代表在其心里的“美丑顺序”。
    • 这些照片都是偷拍的,这组“偷拍女生并按颜值排序”的作品引起广泛争议,展方将作品撤下并回应:发现作品不尊重女性,将进行闭馆调整。
  • 对艺术家的推崇,大致是从18世纪末19世纪初开始的
    • 艺术家开始被特殊看待,人们认为他们可以超越平凡的生活,比一般人更高大,更真实,更美好,更有灵气。
    • 艺术家虽然和我们芸芸众生共同生活,但是他们却可以自由地批判社会及其价值。

艺术真的不应该受到任何约束吗?

  • 在科学界,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中,艺术也只是一种小众的自由
    • 一律以多数人的观点来判断是否存在科学或艺术价值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妨害科学或艺术的发展。
  •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第5条第3款第1句规定,“艺术、科研、学术和教学是自由的”
    • 在《基本法》中,艺术自由属于“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
  • 这种无法律保留的基本权利天然具有保护少数人的特质,因此不允许立法者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对其予以限制
    • 无论是科学还是艺术,它都并非绝对价值,在多元社会依然要进行价值权衡。
    • 如果自由导致人对自我尊严的彻底放弃,那么这种自由是无法被允许的。
    • 对科学或艺术自由的保障与人类的尊严休戚相关,但如果这种自由与人类的尊严严重抵触,那么这种自由就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五 读经典

读书的四个维度

  • 在书籍中逃避世界
    • 书籍可以让我们暂时忘记现实世界的蝇营狗苟。
  • 在书籍中营造世界
    • 我们会用想象去描绘完美,让我们暂时可以忽略世界的不完美。
  • 在书籍中理解世界
    • 读书可以让我们暂时忘记真实的世界,排解自己的忧闷,但是我们终究要拥有进入世界的力量与勇气。
  • 在书籍中超越世界
    • 如果书籍无法赋予我们对抗黑暗的力量,那么,读书就毫无意义。

读书的境界

  • 读书在某种意义上,正是站在人类总体经验的基础上来获得安身立命的伟大观念
    • 只有这种伟大的观念可以赋予我们作为人的尊严,可以让我们生活得有意义、有目的、有安全感,能够让我们超越暂时的琐碎和有限,能够让我们在一种更高级的意义上审视我们的日常生活。
  • 我们无知,所以我们读书,我们读书,所以越承认自己的无知
    • 我们需要拥有对普遍性的追求,因为唯有伟大的普遍才能抵御人世的无常,才能对抗每天的庸碌和琐碎,但是我们要尊重多元,共相和殊相能够在苏格拉底否定性的智慧中得到结合。

法国大革命后民主社会的三大信条

  • “自由、平等、博爱”是民主社会的三大信条
    • 每当我听到这些大词,心中就会涌出一些莫名的情感。
    • 当你不问我什么是“自由、平等与博爱”,我似乎知道它们的意思,但是如果你追问我这三个大词的含义,我却并不清楚它们准确之所指。

詹姆斯·斯蒂芬对三大信条的批驳

  • 斯蒂芬认为三大信条更多是一种情绪的表达,它们的内涵模糊不清,很多关于自由、平等与博爱的观点是错误的
    • 斯蒂芬以英国古老自由制度的捍卫者自居。
    • 斯蒂芬认为约翰·穆勒的三本著作(《论自由》《论妇女的屈从地位》《功利主义》)对这三大信条给予了充分有利的阐述,但是穆勒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实践中会极大地动摇英国古老的自由制度。

斯蒂芬对自由的解读

  • 斯蒂芬认为自由是有秩序的自由,平等是法律之下的平等,而博爱则是一种与自由社会不相同的价值
    • 斯蒂芬认为穆勒的自我防卫自由观太过简单化了,这种过于简化的理论根本不符合生活实际。
    • 斯蒂芬认为自由依赖于合理的强制,社会秩序有赖于使用强制力量,其中尤为重要的是宗教、道德和法律的强制。
    • 斯蒂芬把自由看作一种工具,本身并不具有内在的价值,而要服务于社会福祉。

斯蒂芬对平等的理解

  • 斯蒂芬认为平等只具有法律之下的平等,也即法治所赋予的平等
    • 斯蒂芬认为“平等”这个词的含义十分空泛而含糊,本身几乎没有意义。
    • 斯蒂芬认为法律下的平等反对结果平等,它更多是一种过程的法律适用平等。
    • 斯蒂芬认为法律下的平等要求法本身是正义的,因此斯蒂芬反对奥斯丁的实证法学派,认为世俗政府不是法律的最高权威,在人定的实在法背后还有更高级的法,或是神意,或是自然法。

斯蒂芬对博爱的看法

  • 斯蒂芬认为博爱不容于自由,博爱源于孔德创立的人道教
    • 斯蒂芬认为穆勒对人性持过分的乐观的看法,认为每个人行事都会将普遍幸福作为伦理标准,充分尊重他人,对人类同胞具有博爱之心。
    • 斯蒂芬认为进步是一个混合体,既有好的一面,也有坏的一面。
    • 斯蒂芬认为博爱的倡导者爱的是抽象的人类,但却不爱具体的人。

斯蒂芬的误读

  • 人们很容易把斯蒂芬看成崇拜权力的威权主义者
    • 斯蒂芬深受霍布斯的影响,他认为权力非常的重要。
    • 斯蒂芬认为法律本身有其超验的根源,因此立法者的意志并非最高意志,在其上还有道德和宗教的源头。
  • 人们很容易把斯蒂芬归入保守主义
    • 如果硬要给斯蒂芬贴上一个标签的话,那么他大致可以归入保守主义。
    • 保守主义具有强大的工具性价值,对于维护社会中某些既有的结构性成分,避免某些政治方案的恶果,它能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 犯罪论中道德主义
    • 刑法保护的是道德规范,还是法益,这是刑法学的基本问题。
    • 斯蒂芬对穆勒自由观的有力驳斥,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道德主义在刑法中的作用。
  • 刑罚论中的人道主义
    • 有许多刑法学者深受孔德思想的影响,倡导人道主义的刑罚理论,但却没有注意到它的危险之所在。
    • 斯蒂芬对人道教和博爱理论的批评,也许可以让我们走出狂热的理想主义,意识到人道主义有可能导致的人道灾难。

苏格拉底的申辩

  • 苏格拉底被指控蛊惑青年,不信国教,崇奉新神
    • 苏格拉底在雅典城邦的广场上,对501名陪审员做出义正词严的申辩。
  • 苏格拉底选择从源头开始,清除人们的偏见
    • 第一条控告:苏格拉底是无事忙的为非作恶的人,凡地下天上的一切无不钻研,能强词夺理,还把这些伎俩传授他人。
    • 第二条控告:听说(苏格拉底)教人,并且藉此得钱。
  • 苏格拉底对非正式与正式指控的两波辩护
    • 苏格拉底对第一条控告辩护称这完全是污蔑,自己对自然主义者关心的各种事情根本不感兴趣,同时认为世界上是有真理的,更为重要的是自己传授知识从来不收钱,贫穷就是最好的证明。
    • 针对说自己是自然主义者和智者学派的指控,苏格拉底辩护称这完全是污蔑,自己对自然主义者关心的各种事情根本不感兴趣,同时认为世界上是有真理的,更为重要的是自己传授知识从来不收钱,贫穷就是最好的证明。
    • 苏格拉底面临三项正式指控:“苏格拉底犯罪,他蛊惑青年,不信国教,崇奉新神。”。
    • 苏格拉底申辩道:教导青年向好当然是最重要的事,迈雷托士说我让青年变坏,那么谁让他们变好?迈雷托士:审判官。苏格拉底进一步问:还有别人吗?元老院的元老呢?议会议员、听审的人呢?迈雷托士最后同意说,所有雅典人都能让青年们变好,只有苏格拉底让青年变坏。
    • 苏格拉底辩白的逻辑很简单:迈雷托士控告自己不信神,但同时控告我信仰新的神,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
  • 苏格拉底真正的辩护
    • 苏格拉底一生从事爱知之学,为了这个使命不惜牺牲生命。
    • 苏格拉底告诉陪审团,自己是阿波罗神给雅典的恩赐,“神派我一个职务,要我一生从事爱智之学,检察自己,检察他人”。
    • 苏格拉底继续提到了著名的“马虻”的比喻:雅典城就像一只肥得不能再肥的良种马,但是因为它太肥胖了,于是日渐懒惰,需要有马虻的刺激。
  • 苏格拉底最后的陈述
    • 苏格拉底宁愿因自己的措辞而死也不愿意以失节的言行苟活,他接受了死刑,并且从容地探讨了死亡。
    • 苏格拉底告诉人们,死亡并不一定是一件最大的坏事,死后无非两种可能:一种是什么都不存在了、没有任何感觉,就和安眠、沉睡一样,没有什么好可怕的;另一种就是灵魂转移到其他地方,那么他就有机会和人类历史上最伟大的那些人对话了,比如荷马、赫西俄德等等。
    • 苏格拉底向雅典公民嘱咐说,即便死后,他仍然希望自己的儿子能够关心德性胜过功名利禄,希望民众能够像自己对待雅典公民一样对待自己的儿子,不断警醒他们要省察,要去过值得过的生活。

三个问题

  • 大家觉得苏格拉底否定性的智慧和智者学派的相对主义有什么区别呢?
    • 苏格拉底不断地驳斥人们那些自以为拥有智慧的人,相对主义者也是不断地辩驳他人。
    • 苏格拉底认为世界上有真理,只不过人类对真理的认识太有限了,所以人拥有的智慧是否定性的智慧,承认自己的无知,乃是开启智慧的大门。
    • 智者学派却认为,一切的辩论都只是为了利益,没有真理,没有绝对的对,也没有绝对的错,但这恰恰反映了智者学派严重的逻辑漏洞,因为这句话本身就是绝对的。
  • 苏格拉底为什么要一再地激怒陪审团?
    • 苏格拉底是在用生命践行使命,苏格拉底通过这次审判告诉陪审团:你们以为你们的审判是公正的,其实你们是无知的,审判是不公正的。
    • 我在任何时候,都能够诚实地对待我的使命,但你们作为雅典票选出来的陪审团,发誓要按诸神的意志来审判,你们却做不到。
  • 你有没有值得一生追寻的使命?
    • 我们都应该问问自己,有没有找到能够为之生也为之死的信念和使命,这种信念和使命能够让我们超越有限的人生。

《会饮篇》的内容概要

  • 《会饮篇》记叙了在一次酒宴中,苏格拉底与几位古希腊智者对小爱神“爱若”的赞颂与逻辑探讨
    • 在每年的酒神祭典,古希腊人都会在露天剧场举行戏剧会演,并由在场的3万观众评定优胜。这一年,阿伽通的第一部悲剧就获了奖,他在第二天举行了庆祝酒会。
    • 参加这次会饮的都有:阿伽通的恋人包萨尼亚、修辞学家裴卓、喜剧作家阿里斯多潘、医生鄂吕克锡马柯、阿伽通以及苏格拉底。六人按照上述顺序围坐入席。
    • 众人用过餐后,照惯例应当开始饮酒诵诗,但是阿伽通表示他前夜为了庆祝饮酒过量,无力再饮;席上的医生也建议众人节制饮酒。大家讨论一番后,决定以裴卓提议的话题轮番发表演说。这个话题是:礼赞爱神。

关于《会饮篇》的探讨与思考

  • 受限于时代背景,在古典典籍中,常常流露出对女性不够尊重,但是在《会饮篇》中,最有分量的发言,恰恰来自苏格拉底所引用的女先知狄欧蒂玛的话
    • 苏格拉底关于爱的论述,被很多人认为是一种自恋式的爱。
    • 我们爱人只是在具体的人身上去寻找一种爱,是不是把对方当成了攀登爱的阶梯的工具?这也是很多人对柏拉图的爱情观的误解,要弄清这个问题,重点要理清三组矛盾:灵魂与肉体,到底哪个更重要?自足与缺乏,两者具有怎样的张力关系?抽象和具象,哪个更值得去爱?
  • 灵魂与肉体
    • 很多人认为,古希腊人重视灵魂,不重视肉体。但是在《会饮篇》中,从喜剧作家阿里斯多潘提出的“圆球理论”中,我们会发现他们并没有排斥肉体结合,而且认为人与人肉体的结合恰恰是为了追寻最初的圆。
    • 苏格拉底一直认为灵魂是高于肉体的,但在《斐德若篇》里,他把人的灵魂比作一驾马车,一匹象征高尚情操的白马,一匹象征肉体欲望的黑马,同时还有一个驾驭灵魂的骑手。这三种力量缺一不可,肉体欲望的满足并不是毫无意义的。欲望的满足,都是为了灵魂更高的追求。
  • 自足与缺乏
    • 阿伽通觉得自己是自足的,他的爱会满溢出去,但你会发现他其实是“缺啥补啥”。
    • 所有神祇都不从事爱智活动,并不盼望自己智慧起来,因为他们是智慧的,已经智慧的就不去从事爱智慧的活动了。无知之徒也不从事爱智慧的活动,并不盼望自己智慧起来。因为无知的毛病正在于尽管自己不美、不好、不明白道理,却以为自己已经够了。不以为自己有什么欠缺的人就不去盼望自己以为欠缺的东西了。
    • 所以,自足状态的神祇不会去追求爱,他的爱自足丰盈到满溢出去,他是因此而爱人的;没有意识到自己缺乏的人也不会追求爱,阿伽通就过于自恃,以为自己的爱是自足的;真正会追求的就是介于两者之间的人,就是承认自己无知并且爱智慧的人。
  • 抽象和具象
    • 在苏格拉底的视野中,我们为什么要爱?因为我们在被爱者中看到了我们自己,所以我们爱他是把他当成了一个工具,让我们能够走向更好的自己。
    • 也就是说,我爱一个人并不是因为他独特,而只是因为他身上有一种吸引我的美好的气质,而这种气质可能放在张三身上,也会让我爱上他。
    • 但这在可能是对苏格拉底的一种误读,他说我们这一生的学习都只是回忆。在爱情中,我们能够在爱人身上,回忆起原初的美好,看到自己能够达到的更好的状态。
    • 我们在对方身上看到了自己,并不是看到了现在的自己,而是看到了过去的自己,并因此看到了将来,希望自己变成更美好的人。
    • 我们在爱人身上放弃了自我,又发现了自我。因为我们回忆起我们原初的美好,回忆起我们的过去,并且盼望我们的将来。所以我的自恋不是对我现在的自恋,而是对我原初丢弃的美好的一种回忆。

《小王子》的故事和主题

  • 《小王子》是一本儿童文学,但也很适合成年人看
    • 不管我们是什么样的年纪,都希望大家有一颗孩童般的心,能够心中向善,保持好奇心、求知欲和对正义的渴慕。
  • 《小王子》的主题是爱与责任
    • 小王子在玫瑰花中感到了他的责任,他的幸福,他的驯化。
    • 虽然所有的爱都是有痛苦的,但是同时他在对玫瑰花的爱中,升华了他的爱,他看到了爱的共相,看到了一种抽象的美好。

驯化与关系

  • 驯化是创造关系的过程
    • “驯化”是什么意思呢?“这是常常被遗忘的事情,”狐狸说,“它的意思就是‘创造关系’。”。
  • 真正的关系都需要投入时间,需要在芸芸众生中找到一种固定的关系
    • 所有的爱都是对具体人的爱,如果你生命中有5000多朵玫瑰花,当你站在高山之巅向它们表白时,你能听到5000多个回声说“我爱你”,但是你一定会感到孤独。
    • “但如果你驯化了我”,一切都会变得不一样。

爱与责任

  • 爱是寻找美的过程,而美的本质是抽象的
    • 爱神的存在就是为了帮助人们去追逐永恒,在爱人身上发现我们原初的美好。
    • 爱其实就是寻找美的过程。所有人都爱的美好,就是美的源泉,那永不变化的美本身。
  • 爱需要责任,需要为所驯化的东西负责
    • 你千万不要忘记,你要永远为你驯化的东西负责,你要为你的玫瑰负责。
    • 玫瑰花上是有刺的,它会刺痛你,经常让你感到痛苦,但你还是要对它负责。

抽象与具象的爱

  • 抽象的爱是泛化的爱,有爱天下之人的大爱,但是没有对你身边的人的爱
    • 你说这个世界上有那么多的玫瑰,为什么要在这一朵玫瑰上投入全部感情,为什么不能住到花园里去?
    • 苏格拉底说,人心中的欲念是一个筛子,筛子装不满水,无论多少东西都填满不了人心,所以人的欲望一定要限定在一个具体的事情上,这样你才会有真实的满足感,否则你不可能有满足感。
  • 具象的爱是在具体的个体身上投入你的感情,你的时间
    • 单纯欲望的满足会让人觉得无限的空虚,爱一定是在具体的个体身上投入你的感情,你的时间。
    • 这个世界那么的大,那么多的城市,但是有一个城市让你觉得与众不同,不就是因为那里有爱的朋友吗?
六 对话

罗翔的青铜时代理解

  • 青铜时代可以解释成是一个人最初认清自我,也认定未来道路的那个重大的人生时刻
    • 罗翔认为少年和青春时期像一块橡皮泥,在痛苦和梦想当中揉捏成各种样子,而青铜让我们的人生第一次有了金属的质感。

罗翔的少年时期

  • 罗翔小时候父母经常做小炒黄牛肉,但不喜欢吃肉,把肉主要给罗翔吃
    • 罗翔后来发现,父母把肉主要给他吃,他们把肉主要给我吃。
    • 罗翔觉得越是免费的东西越是宝贵的,像阳光、空气、父母的爱,这些都是钱买不到的。
  • 罗翔小时候生活在湖南省南部的一个小县城,独生子女,经常请乞丐到家里来,给他们倒水,给他们吃的
    • 罗翔因为孤独,所以我有的时候会请乞丐到家里来,给他们倒水,给他们吃的,弄得我爸妈非常生气。
    • 罗翔现在发现那种善意,其实主要还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
  • 罗翔初中那时候贪玩,差点走上犯罪的道路
    • 罗翔有个朋友成绩特别好,但是初中那时候贪玩,被社会上的混混去抢劫,让他去望风,后来就被抓了。
    • 罗翔现在想想,如果那天叫他去,他会不会去望风呢?他现在肯定是不会,但是回想到那个时间点,他不敢想象。

罗翔的大学时期

  • 罗翔大学时期非常狂妄,放浪形骸,率性而为
    • 罗翔第一次到北京,觉得好大。当时,来宿舍第一天晚上,我就买了几瓶啤酒。我说:“来,初次见面我们晚上……”。
    • 罗翔经常和同学喝酒,放声歌唱,还会骑着自行车绕着北京城转,甚至还会骑到天安门广场。
  • 罗翔在大学时期喜欢开湖南老乡会,觉得惟楚有才,于斯为盛
    • 罗翔他们那个时候还喜欢开湖南老乡会,我们互相抱怨,说其他省的人好蠢,辣椒都不吃,居然吃馒头不吃大米,这怎么搞的?!
    • 罗翔我们一直说,惟楚有才,于斯为盛。岳麓书院写“大江东去,无非湘水余波”。后来我续了一句,“大海东流,无非耒水涟漪”。

罗翔的求学时期

  • 罗翔在政法大学读研的时候,开始接触法律援助工作
    • 罗翔有一天,突然有人带来了一个很“奇特”的人,跟我们相比较,穿着就很破嘛,身上还有一些味道。(那人)说这是谁谁(室友)的老乡,晚上就睡我下铺。
    • 后来才发现他是一个来寻求帮助的农民。我们就帮他去处理,帮他做法律援助。
  • 罗翔在北大读博士的时候,遇到一位衣衫褴褛的老太太,深受震撼
    • 罗翔在双安商场这个天桥走到对面,然后就看到一个衣衫褴褛的老太太,灰白头发,到处在问人,大家都爱理不理。
    • 后来我就走过去了。她问我某某援助中心怎么走。我也不知道,她有点失望。我说:“你不用着急,我帮你查一查。”打114马上就查到了,援助中心就在这附近不远。
    • 当时印象很深刻,她其实是从(裤子内侧)掏出一个小纸片,颤抖地记着(地址)。
    • 我那个时候就感到很难受。她跟我说,她从北京西客站一路走过来,走到双安商场。你想一想那走了几个小时?然后没人理她,我觉得非常心酸,说:“我打车带你过去。”。
    • 她当时听了这话“扑通”一声就给我跪下了。你想问个路,然后就给你跪下了。我当时是受到了极大的震撼。

罗翔的教师生涯

  • 罗翔从1999年读研究生期间就开始讲课,当时是讲自考,目的主要是为了补贴生活费
    • 罗翔做老师有个障碍。我从小很害怕在人面前说话,刚开始来北京的时候,普通话说得也不好,经常被人嘲笑。
    • 备课的时候,我会写讲稿,把要讲的每一句话、每一个案例都写出来,甚至连“下课了”三个字都要写出来。
  • 罗翔在讲台上得到了正反馈,学生喜欢听他的课
    • 学生喜欢听我的课,这给我很大的鼓励。反正,我现在讲普通话的速度,跟家乡话区别不大了。
  • 罗翔对于教师生涯,第二个重要的时刻,是他在读博士期间就在外从事法律职业资格的辅导培训工作
    • 罗翔当时去讲课的直接目的还是很卑微,就是为了赚钱养家糊口。
    • 讲了十年之后,厌倦了,身体也疲惫了,关键是,罗翔觉得辅导培训也不入学界主流,所以想告别这个课堂。
  • 罗翔对于教师生涯,第三个重要的时刻,是他在法考课堂上的学生们
    • 罗翔教书的政法大学,老校区面积很小,是一个小而美的校园。
    • 罗翔要通过对他的课堂、他的学生,才能一点点走近自己的梦想。

罗翔对未来的展望

  • 罗翔希望过好每一天,演好当下的剧本,朝着心中的标杆去前进
    • 罗翔认为,人要做到不清高、不矫情、不抱怨。
  • 罗翔认为,真正的知识要从书本走向现实
    • 真正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抽象的逻辑,而是每一个人鲜活的故事。
    • 公平和正义不仅要在书上得到体现,更重要的是要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罗翔对学生的期望

  • 罗翔希望学生能够寻找什么叫good,然后你才可以去过good的一生
    • 罗翔认为,这个世界上有太多关于好的标准,你做一件事情最重要的就是赚钱吗?什么叫好医生?赚钱就是好医生。什么是好老师?赚钱就是好老师。什么是好记者?赚钱就是好记者。这样做,那一切职业分工没有意义了。
    • 罗翔认为,你要去寻找什么叫good,然后你才可以去过good的一生,你才可以避免随波逐流,你内心才会拥有一种笃定,你才会拒绝跟别人去攀比,也拒绝被别人所攀比。
  • 罗翔希望学生能够拥有持续行动的勇气,获得源源不断的热情
    • 罗翔认为,人这一生,总要为某种超越人生的东西而活着。
    • 罗翔认为,这些东西也许是我们看不见的,但是看见的不用去相信,看不见的才需要相信。

罗翔的勇敢观

  • 罗翔认为“勇敢”是一个最高级的词语,因为我自己不够勇敢
    • 在人类所有的美德中,勇敢是最稀缺的。
  • 罗翔认为愤恨没有用,就当命运之神把你推向那勇敢的时刻
    • 希望你能够像你想象中那么勇敢。

罗翔的学习观

  • 罗翔认为学习就是一种回忆,这些知识,本身已经在你的心目中了
    • 对于你懂的东西,你才会真正地认同;对于你不懂的东西,你不可能真正地认同。
  • 罗翔认为人类的原初设置,就是我们出生的时候,就有一些“出厂设置”
    • 当你的一些理论迎合了这些“出厂设置”,老百姓会觉得,你说出了我想说,但表达不出来的话。

罗翔的法律观

  • 罗翔认为法律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专业,法律最重要的作用是为了解决社会的问题,维护社会秩序
    • 在最早的大学里只有三个专业,神学、医学和法学。当一个人的灵魂出了问题,他需要神学;当身体出了状况,需要医学;而当社会出现了问题,那就需要法学。
  • 罗翔认为法律本身是一种悖论性的存在,它一方面要维护社会秩序,另一方面又要防止维持社会秩序的力量异化为破坏社会的力量
    • 一方面它是通过最严厉的惩罚措施来维护社会秩序,轻则剥夺公民的财产、重则剥夺自由甚至生命;另一方面,对于惩罚犯罪的国家权力又要加以最为严格的限制。

罗翔的法治观

  • 罗翔认为用法律来治理,用法律来约束权力,对于公权,只要是法律没有授权的就是被禁止的;对于私权,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被允许的
    • 就是这些最普及的一些法治观念,能不能在你的内心形成一种确信?
    • 最重要的是,当你成为一个拥有权力的人的时候,你愿不愿意接受法治的约束?
  • 罗翔认为人类的治理方式说白了也没有多少,无非就是人治、法治
    • 柏拉图最早也是主张人治的,当然在三次西西里的惨痛经验之后,退而求其次,选择了法治。
    • 我们所处的社会是冲突不断的,每天都有冲突,而法律就是解决这种冲突的。但是在解决这种冲突的时候,法律又可能会制造一种新的冲突,因为法律本身它是强调秩序,不管是严刑峻法也好,还是法治框架的限制权力也好,它其实都是要追求一种秩序。

罗翔的道德观

  • 罗翔认为道德是自律,而不是他律
    • 道德是要求自己的,而不是要求他人的。
  • 罗翔认为消极道德主义,就是把道德作为一种出罪的依据,作为一种正当化的依据
    • 一种行为,如果在道德上是值得谴责的,那它不一定是犯罪;但如果一种行为在道德生活中是被鼓励的,那它就不应该受到惩罚。

罗翔对程序正义的理解

  • 罗翔认为法律强调程序正义,因为司法一定会有错误,但是司法的错误,如何能够被人所接受?就是强调程序,通过程序所推导的过程,即便错了,那这也是程序本身所推导的
    • 民众很多时候是希望撇开程序,去追求心目中的一种正义,而这种正义,反而会导致一种非正义,就“行侠仗义”嘛,最后冤冤相报,会酿成最大的灾祸。
  • 罗翔认为在程序中,我们才能达到一种可见的正义,这种人们可能接受的,有瑕疵的正义。

罗翔对城邦中牛虻的理解

  • 罗翔认为知识分子的一个重要的特点,可能还是像苏格拉底所说的,“做城邦中的牛虻”
    • 作为我们法律人,我们是双向牛虻:一方面,我们是城邦的牛虻,我们要对权力进行警惕;一方面,我们是民众身上的牛虻,我们要提醒他们,激情是有界限的,激情也要在法冶的界限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