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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资本 中国的非凡崛起与脆弱的金融基础》AI 大纲

作者:— · 共 8 章 / 251 条 · AI 读书 · 全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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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有金融资本的重要性和存在的问题

  • 国有金融资本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 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
  • 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还存在职责分散、权责不明、授权不清、布局不优等问题
    • 配置效率有待提高、法治建设不到位。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
    • 继续发挥国有金融资本的重要作用,依法依规管住管好用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
  • 不断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和抗风险能力。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任务

  •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 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
  •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
    • 明确出资人职责,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建立权力和责任清单。
  •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规范金融企业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 加强金融企业党的建设,推进国有金融企业党风廉政建设。
  • 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推动国有金融机构改革
    • 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
    •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
  •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监督工作,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 搭建连通出资人、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公众等多元监督主体的监管平台。
    • 强化外部监督,加强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与金融监管协调配合。
  •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强化组织保障
    • 坚持党管金融原则,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 加强国有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承担起管理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

  •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
  • 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 以依法保护各类产权为前提。
  • 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效益和国有金融机构活力、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中心。
  • 以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为原则。
  • 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为导向。

基本原则

  • 坚持服务大局,保持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地位。
  • 坚持统一管理,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统一管理、穿透管理和统计监测。
  • 坚持权责明晰,厘清金融监管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金融机构的权责。
  •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制约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问题和障碍。
  • 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国有金融机构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主要目标

  •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
  •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
  • 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 增强国有金融机构活力与控制力。
  • 促进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 实现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基本任务。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

  • 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
  • 明晰出资人的法律地位。
  • 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
  •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行使相关权利。
  •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原则,承担管理责任。

资本布局更加合理

  • 有进有退、突出重点。
  • 进一步提高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效率。
  • 有效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在金融领域的主导作用。
  • 继续保持国家对重点国有金融机构的控制力。
  • 显著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

资本管理更加完善

  • 以资本为纽带,以产权为基础。
  • 规范委托代理关系。
  •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方式。
  • 创新资本管理机制。
  • 强化资本管理手段。
  • 发挥激励约束作用。
  •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 进一步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 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 强化国有金融机构党的建设。
  • 巩固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中的法定地位。
  • 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 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撑。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

  • 统筹规划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
    • 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提高资本配置效率。
  • 对于开发性和政策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
  • 对于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
  • 对于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控制力和主导作用。
  • 对于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也可以参股。
  • 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国有金融机构混合所有制改革。

明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按照权责匹配、权责对等、权责统一的原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集中统一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 各级财政部门对相关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享有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享有收益等出资人权利
    • 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等规定,履职尽责,保障出资人权益。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统一管理

  • 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
    •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
  • 严格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应当与实业资本管理相隔离,建立风险防火墙,避免风险相互传递
    •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分级分类委托其他部门、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本。

明晰国有金融机构的权利与责任

  • 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赋予国有金融机构更大经营自主权和风险责任
    •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
  • 国有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规定,积极支持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 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风险控制、利润分配和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决策制度。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资产管理

  •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准确把握自身职责定位,科学界定出资人管理边界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建立管理权力和责任清单,更好地实现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目标。
  •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 防止出现内部人控制。
  • 按照市场经济理念,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用,着力创新管理方式和手段
    • 不断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

防范国有金融资本流失

  • 强化国有金融资本内外部监督,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
    • 加快形成全面覆盖、制约有力的监督体系。
  • 坚持出资人管理和监督的有机统一,强化出资人监督,动态监测国有金融资本运营
    • 加强对国有金融资本重大布局调整、产权流转和境外投资的监督。
  • 完善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完善监事会监督制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
    • 加强审计、评估等外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披露国有金融机构经营状况,提升国有金融资本运营透明度。
三、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 建立健全全流程、全覆盖的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体系
    • 完善产权登记、产权评估、产权转让等管理制度。
    • 做好国有金融资本清产核资、资本金权属界定、统计分析等工作。
  • 加强金融企业国有产权流转管理
    • 及时、全面、准确反映国有金融资本产权变动情况。
    • 规范金融企业产权进场交易流程,确保转让过程公开、透明。
  •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评估监管
    • 独立、客观、公正地体现资产价值。
  • 整合金融行业投资者保险保障资源
    • 完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债权人自我救助责任。

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 加强金融机构国有资本收支管理
    • 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全面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入。
    • 合理确定国有金融机构利润上缴比例,平衡好分红和资本补充。
  • 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结构
    • 结合国有金融资本布局需要,建立国有金融机构资本补充和动态调整机制。
  •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合理使用的有效机制
    • 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决算依法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

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

  • 通过界定功能、划分类别,分行业明确差异化考核目标
    • 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提高考核的科学性、有效性。
    • 综合反映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营运水平和社会贡献。
  • 加强绩效考核结果运用
    • 建立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履职尽责情况、员工薪酬水平的奖惩联动机制。

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

  • 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实行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
    • 对党中央、国务院,地方党委和政府及相关机构任命的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 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 探索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责任追究和薪酬追回制度
    • 探索实施国有金融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

  •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预算制度,并监督执行
    • 进一步完善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独立财务预算制度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财务制度。
    • 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和重点金融基础设施财务管理制度。
  •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国有金融机构进行财务监管
    • 规范企业财务行为,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 继续加强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领域保障基金财政财务管理
    • 健全财务风险监测与评价机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保护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四、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

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

  • 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
    • 推进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稳步实施公司制改革。
  • 逐步调整国有股权比例,形成股权结构多元、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经营机制。

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营管理层关系,健全国有金融机构授权经营体系
    • 出资人依法履行职责。
  • 推进董事会建设,完善决策机制,加强董事会在重大决策、选人用人和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重要职责
    • 按照市场监管与出资人职责相分离的原则,理顺国有金融机构管理体制。
    • 建立董事会与管理层制衡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总裁、行长)履职行为。
    • 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国有金融机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

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
    • 上级党组织和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的管理。
  • 根据不同机构类别和层级,实行不同的选人用人方式
    • 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董事会按市场化方式选聘和管理职业经理人,并建立相应退出机制。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牢固树立与实体经济俱荣俱损理念
    • 加强并改进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围绕实体经济需要,开发新产品、开拓新业务。
  • 规范金融综合经营,依法合规开展股权投资,严禁国有金融企业凭借资金优势控制非金融企业
    • 发挥好绩效目标的导向作用,引导国有金融机构把握好发展方向、战略定位、经营重点,突出主业、做精专业,提高稳健发展能力、服务能力与核心竞争力。

督促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

  • 强化国有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主体责任
    • 推动国有金融机构细化完善内控体系,严守财务会计规则和金融监管要求,强化自身资本管理和偿付能力管理,保证充足的风险吸收能力。
  • 督促国有金融机构坚持审慎经营,加强风险源头控制,动态排查信用风险等各类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
    • 规范产融结合,按照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限制和规范非金融企业投资参股国有金融企业,参股资金必须使用自有资金。
五、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

充分发挥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

  •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不动摇
    • 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
  • 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
    • 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国有金融机构章程。
    • 明确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
    • 规范党委(党组)参与重大决策的内容和程序规则。
    • 把党委(党组)会议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
  • 合理确定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和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比例。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

  •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好干部标准,建设高素质领导班子
    • 按照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选优配强国有金融机构一把手。
    • 认真落实“一岗双责”。
  • 把党委(党组)领导与董事会依法选聘管理层、管理层依法行使用人权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
    • 健全领导班子考核制度。
  • 培养德才兼备的优秀管理人员,造就兼具经济金融理论与实践经验的复合型人才
    • 制定金融高端人才计划,重视从一线发现人才,精准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
    • 加快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集聚人才的体制机制。

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

  • 压紧压实国有金融机构党委(党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监督责任
    • 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职业道德约束制度。
    • 加强党性教育、法治教育、警示教育。
    • 引导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坚定理想信念,正确履职行权,廉洁从业,勤勉敬业。
  • 依法依规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
    • 相关部门要制定实施细则,严格监督执行。
    • 限制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离职后到原任职务管辖业务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工作。
    • 规范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离职后到与原工作业务相关单位从业行为。
    • 完善国有金融管理部门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 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行为,防范道德风险。
  •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
    • 完善标本兼治的制度体系。
    • 加强纪检监察、巡视监督和日常监管。
    • 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 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努力构筑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六、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加强法治建设

  •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 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 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
    • 明确授权经营体制,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夯实法律基础。
  • 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
    • 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完善和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各项配套政策。

加强协调配合

  •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与人民银行、金融监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
    • 形成工作合力。
  • 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制定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时,涉及其他金融管理部门有关监管职责的,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 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在制定发布相关监管政策时,要及时向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通报相关情况。

严格责任追究

  •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机构重大决策失误和失职、渎职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 严厉查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金融资本的行为。
  • 建立健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
    • 对形成风险没有发现的失职行为,对发现风险没有及时提示和处置的渎职行为,加大惩戒力度。
    • 对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信息披露

  • 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
    • 完整反映国有金融资本的总量、投向、布局、处置、收益等内容。
    • 编制政府资产负债表,报告国有金融机构改革、资产监管、风险控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
  • 国有金融资本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报告,并按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情况
    • 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
  •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
    •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应当对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向社会公布国有金融资本状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党委和政府要统一思想,切实履行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 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 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
  • 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得到有效加强。
建立健全“四梁八柱”,做强做优做大国有金融资本

制定出台《意见》的相关背景

  • 党中央、国务院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战略性重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抓紧修改完善金融基础法律,推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方面的立法。
  • 出台《意见》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
    • 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要求和国务院有关部署,财政部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财办、中央编办、人民银行、原银监会、证监会、原保监会等12家单位在广泛调查研究和深入征求地方部门和金融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意见》(送审稿)。
    • 《意见》(送审稿)已先后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18年7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实施。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意义

  • 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是推进国家现代化、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保障
    • 国有金融机构是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重要支柱,是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的必然要求
    • 是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 是坚持党的领导和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保障。

《意见》提出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主要目标

  • 建立健全国有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理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
    • 法律法规更加健全,资本布局更加合理,资本管理更加完善,党的建设更加强化。

国有金融资本的概念及界定范围

  •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 按照以上范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金融资本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直接或间接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 主权财富管理(投资)机构向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 凭借国家权力和信用支持的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如证券期货外汇交易场所、金融交易清算结算及征信类机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等金融基础设施企业形成的国有金融资本等。
    • 金融或非金融国有企业投资其他金融机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

《意见》就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提出的政策措施

  • 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优化国有金融资本配置格局,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促进国有金融机构持续健康经营,加强党对国有金融机构的领导,协同推进强化落实
    • 国有金融资本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金融资本所有权。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 合理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的比重,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向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重要基础设施和重点金融机构集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 健全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国有产权流转管理;落实国有金融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规范国家与国有金融机构的分配关系;严格国有金融资本经营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分类定责、分类考核;健全国有金融机构薪酬管理制度;加强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部门财政财务监管,维护国有金融资本权益。
    • 深化公司制股份制改革,推动具备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整体改制上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国有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分类分层管理制度;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督促防范风险。
    • 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坚持党建工作“四个同步”,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强领导班子和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规范金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金融机构从业行为,杜绝里应外合、利益输送,防范道德风险。
    • 加强法治建设,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追究,加强信息披露。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情况要全口径向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既要报告中央层面的情况,也要报告地方层面的情况,具体报告责任由财政部承担。

为什么要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的集中统一管理

  • 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由财政部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是坚持问题导向,实现国家财权统一,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战略选择
    • 当前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不健全,法律依据缺失;一些国有金融机构和地方落实管理制度不力,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管理、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和财政财务监督等各方面存在短板。

如何理解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和此前财政部“三定”规定,财政部按规定管理国有金融资产
    • 近年来,财政部以“管资本”为主,从产权登记、评估、转让等基础管理,到保值增值、绩效评价、薪酬管理、经营预算、通过派出股权董事行使出资人权利等各有关方面,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基本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系。

如何理解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

  •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编办此前明确的职责分工和财政部有关文件等规定,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按照“统一规制、分级管理”的原则,由财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 但从执行看,地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模式多样,规则标准差异大,管理制度不系统。部分地方金融机构盲目扩张,追求多牌照,存在脱实向虚等不少隐患。

如何理解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 《意见》要求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公司治理为基础,以产权监管为手段,对国有金融机构股权出资实施资本穿透管理
    • 各级财政部门要落实分级管理责任,按照穿透原则,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有金融机构,加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等宏观政策执行情况监督,严格落实国有金融资本基础管理制度。
    • 国有金融机构母公司须加强对集团内各级子公司的资本穿透管理,严格股东资质和资金来源审查,确保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层层落实到位。

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在对国有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上有何区别

  • 财政部门作为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其出资人职责与金融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职责,在出发点、最终目的和作用机制等方面都不相同,不能混淆
    • 出资人职责主要是对国有金融资本行使的出资人职权和承担保值增值等责任。
    • 金融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各类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通过“管风险、管法人、管准入”,以实现合规和审慎监管的要求。

近期,财政部对贯彻落实《意见》有哪些具体安排

  • 统筹协调推落实,建章立制上水平,切实加强资本管理,加强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扎实做好国有金融资产全口径专项报告工作
    • 抓紧牵头明确落实《意见》的施工图、时间表和责任单位,细化目标任务、强化督促落实,确保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 按照“1+N”的思路,制定出台《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研究建立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出台优化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一系列配套制度。
    • 不断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市场化和专业化水平,形成更加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体制机制,更好地服务发展、造福人民。
    • 对股权董事的责权利形成制度约束,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和优化,巩固改革成果。
    • 根据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安排,2018年10月份将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口头报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包括总体资产负债、国有金融资本投向布局和风险控制、国有金融企业改革、国有金融资产监管、国有金融资产处置和收益分配、境外投资形成的资产、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情况。财政部将认真做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专项报告各项工作,接受全国人大的审议和监督。